
本市的医疗业务量每年都在大幅上升
作者:上海性病专科医院 http://www.long120.org/ 时间:2012-11-14 17:17 来源:上海治疗性病医院有相关统计显示,本市的医疗业务量每年都在大幅上升。今年上半年,全市门急诊服务量达1亿人次,住院病人达140.01万人,手术量达60.06万人次。为此,市卫计委昨日下发了《上海市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医疗质量安全上出现6种情形的差错事故或隐患,除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该院主要负责人还将被“告诫谈话”。
6种情形将被责令“挨训”
根据即将从12月1日起实施的了《上海市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实施细则》,下列6种情形之一者,在依法依规查处的同时,医院主要负责人将被责令参加“告诫谈话”:
1、发生一级、二级医疗事故并承担有效责任的。
2、发生错报或漏报辅助检查结果、擅离职守等情况,并造成相当于二级以上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3、发生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的。
4、发生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其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0分的;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其不良执业行为3年记分累积超过30分的。
5、发生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6、发生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
“谈话”需在30天内进行
据市卫计委昨日介绍,《细则》所规定的“告诫谈话”对象为纳入谈话范围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必要时可请谈话对象所属办医主体(医疗机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谈话。
卫生行政部门自获知属于谈话范围的情况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告诫谈话,提前5个工作日将告诫谈话时间、地点及拟告诫谈话的主要内容通知谈话对象,并要求谈话对象准备书面材料,包括善后处理、过失分析、整改意见、相关责任人处理等。
谈话对象在接到《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规定和要求接受告诫谈话,不得借故拖延;接受告诫谈话时,应当如实陈述事件经过及调查处理情况,不得捏造或隐瞒事实真相。
“告诫谈话”的内容主要包括: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及讨论分析,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进行归因分析,提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改进建议,做好告诫谈话计划安排。
缺席“谈话”将影响评优
在昨日下发《上海市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实施细则》的同时,市卫计委也强调,凡是谈话对象无故不参加告诫谈话的,卫生行政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且3年内不得受理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和各项评优申请。
据介绍,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三级医疗机构的告诫谈话,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告诫谈话。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也可根据需要,对纳入告诫谈话范围的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直接进行告诫谈话。
凡是医疗机构经告诫谈话后,未及时进行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到位的,负责告诫谈话的卫生行政部门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

